Monday, December 03, 2007

天窗亮话:“暗号”舞弊曝光的意义

南洋商报
天窗亮话:“暗号”舞弊曝光的意义
2007/11/30 18:23:06
●陈耐均

贪污事件在我国已是屡见不鲜的事,涉及贪污事件的人,上至高官与政治人物,下至执法人员,都经常为个人利益而摒弃廉洁的价值观。《2006年国家总审计司报告》所揭发的就是官场贪腐、滥权及舞弊的明证。

近日来,陆路交通局终于向反贪污局投报存在15年之久的罗里暗号舞弊事件,交通局总监证实此事后感到十分羞耻。据新闻报道,使用暗号贴纸的罗里业者,每月需付500令吉给中间人,以便遇到执法人员设路障时可以通行无阻。这些中间人收钱后再交予陆路交通局作为疏通用途,以便业者获得执法人员关照,违规照放的待遇。

从陆路交通局正视这起舞弊事件看来,我国反贪倡廉的革新政风已现出一线曙光。希望公共领域的贪污情况在此“暗号舞弊”事件的曝光后有所改善,不会像几年前取缔无效驾照及今年的逮捕贿赂官员的驾驶学员职员那样,最终不了了之。

贪污的利益与风险

贪污之风自古皆然,于今犹烈。笔者认为,要彻底根除这个导致过去历史上无数王朝、政府腐败灭亡,而且人民受尽苦难的弊病,并非一朝一日的事。经济学认为人是理性且追求最大利益的看法,从贪污事件表露无遗。“贪污的利益远大于风险”是鼓励人们贪污的事实,只要是对贪污者或行贿者有利的话,人们都会毫不犹豫地投入。因此要有效杜绝贪污就必须减少贪污所带来的利益,大幅度提高贪污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法律程序并不能有效解决贪污的问题。试想,只有立法,而没有严厉执法,反贪何以凑效?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行贿罪与受贿罪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受贿人被判刑而行贿人却没有被判刑的判例。行贿与受贿往往是一比一,没有其他人参加,即使有其他人在场或知情,往往在场者或知情者大多与犯罪分子有一定利害关系,这些人的作证时有动摇,其证言反复性大,使侦查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中收集与固定证据难度大,困难多。很多案件在一拖再拖的情况下不了了之,根本起不了杀一儆百的效应。

要有效的杜绝贪污事件的发生,必须预防和执行兼备。其一,政府必须进行防贪教育,以提高公众的醒觉度;其二,公共服务领域人员必须定期接受防贪教育,以提高醒觉;其三,反贪污局必须独立操作,旗下执行人员也必须独立。

肃贪不分大鱼小鱼

贪污案件没有大鱼小鱼之分,因为被认为“小鱼”的贪污案件,也能够为国家带来难以想象的祸害。如果反贪污局仅是点到为止,则不仅不会取得全面肃贪倡廉的效果,反之会让人们对反贪污局产生一种“虎头蛇尾”或是“做做秀”的负面印象。由是观之,反贪污局应撒下大网,将贪官污吏一网打尽。

自从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接掌管理国家领导权之后,他立志要将我国打造成一个清廉的国家。
反贪污,是首相的标志;整顿警察部队是其改革计划之一,无论是高官或执法人员都应配合首相的意愿,向贪污宣战,致力铲除官场的贪腐歪风。

因此,政府必须保持清廉状态,对付贪污现象不能手软,而执行人员应经常自我检举,洁身自爱,建党为公,执政为民,表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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