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接了一个企业咨询,来自一家公司的企业老板。他已经和员工协议好拿无薪假,拟了一份文件要我帮忙看看。该文件(英文版)大概是这么写的:
致公司:
我,XXX于公司任XX一职,同意于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31日领无薪假。我完全理解我领无薪假是基于国家目前实施的“行动管制令”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和警察法令的条例,以避免病毒传染。
员工签名/名字/身份证
我,XXX于公司任XX一职,同意于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31日领无薪假。我完全理解我领无薪假是基于国家目前实施的“行动管制令”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和警察法令的条例,以避免病毒传染。
员工签名/名字/身份证
各位老板们,你们没有觉得这信有问题吗?
我一看这草稿信件,直接笑了。
天啊!这不是那拿石头砸自己的脚吗?行动管制令和人力资源部都写明了老板需要发薪水,若你们已经达成协议,请撰写一份对大家都有保障的法定书文,而不是以上这一封可以让员工以老板强制员工拿无薪假索赔的书文。如果你不懂,你可以请律师写,因为很多律师现在宅在家里也很得空。我很多律师朋友都在FB发贴 #不当律师也能当厨师 我才发现很多律师朋友平时一脸严肃,结果疫情呆家期间什么pattern都有,我们律师还真的多才多艺哈哈哈
老板,你不要怕找律师,他们没有你们想像中的严厉。而且,写一封信应该不会很贵,写好了你还可以自己拿template换成别的员工的名字,一封有力的信可以帮你解决你的企业危机也减低被员工sue的风险和麻烦。
我其实那天直播“员工没薪水,老板没活水”课题有讲过以下这些topic,今天得空发你们文字版。大家看看吧!
根据《2020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感染区域内的措施)》(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Declaration of Infected Local Areas) Order 2020) 第342号法案,若是涉及基本领域 (Essential Services)的员工必须实行工作。在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31日(已延长至2020年4月14日)所有政府和私人界单位必须在该法令期间关闭。
提供各种重要及基本服务的单位雇主必须实行以下的方法 :-
i. 雇主必须减少员工数量至最低人数或至少当前比例的50%
ii. 雇主必须限制员工行动
iii. 雇主必须提供体温计,并每日记录员工体温
iv. 员工必须遵守卫生部发布的COVID-19预防程序
v. 雇主必须提供洗手液
vi. 雇主需执行必要的卫生与清洁程序
vii. 公司必须确保已制定并实施社交距离 (Social Distancing)
i. 雇主必须减少员工数量至最低人数或至少当前比例的50%
ii. 雇主必须限制员工行动
iii. 雇主必须提供体温计,并每日记录员工体温
iv. 员工必须遵守卫生部发布的COVID-19预防程序
v. 雇主必须提供洗手液
vi. 雇主需执行必要的卫生与清洁程序
vii. 公司必须确保已制定并实施社交距离 (Social Distancing)
如果发现未被列为基本服务的雇主仍在营业并指示该员工需出席工作,则可向邻近的警局报案。
雇主必须根据服务合同/加薪函中雇主与员工之前的协定工资标准。对于工资不固定的员工,其日薪应不低于《2020年最低工资法令》 Minimum Wages Order 2020 规定的最低工资。于2020年2月1日起,56主要城市最低薪金为RM1,200。
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Employment Act 1955),除非是法令赋予的授权,否则,在未来国内施行的行动管制令,雇主不得从扣除低于2000令吉以下收入雇员的薪水。
第24合法扣除条文中,其中在第24(2)(d)条文阐明,在其他书面法律所允许的扣除下,雇主才能合法扣除员工薪水。 根据第91(c)条文,雇主在上述法令以外扣除员工的薪水,属于违法,在第99A条文可被判禁罚款一万令吉。 不过,在第24(7)条文下,公司总裁应雇主或特定级别的雇主的申请,向员工扣除作某用途的款项,不过,总裁可定下他认为适合的条件。
第24合法扣除条文中,其中在第24(2)(d)条文阐明,在其他书面法律所允许的扣除下,雇主才能合法扣除员工薪水。 根据第91(c)条文,雇主在上述法令以外扣除员工的薪水,属于违法,在第99A条文可被判禁罚款一万令吉。 不过,在第24(7)条文下,公司总裁应雇主或特定级别的雇主的申请,向员工扣除作某用途的款项,不过,总裁可定下他认为适合的条件。
不过, 1955年劳工法令适用于2000令吉以下薪水的员工或工友。 至于薪水高于2000令吉的员工,若在危机期间需要减薪的话,雇主与员工需探讨当时签署的雇用合约。 雇主也可以与员工商讨此事以拯救事业,但是,若此事没列入合约,雇主绝对不能强逼员工这样做。
值得各大企业老板注意的是,劳工法令仅适用于劳工法(第一附表)所述的以下雇员类别: -
(a)任何人,不论其职业为何,与雇主订立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而该雇员的每月工资不超过RM2,000 ;和
(b)任何人,每月工资超过RM2,000并与雇主订立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是:
(i)从事体力劳动;
(ii)从事任何经营机械推进车辆的操作或维修;
(iii)监督或监视从事体力劳动的其他雇员;
(iv)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任何船只从事任何生产; 或
(v)以家庭佣人身分聘用。
(a)任何人,不论其职业为何,与雇主订立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而该雇员的每月工资不超过RM2,000 ;和
(b)任何人,每月工资超过RM2,000并与雇主订立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是:
(i)从事体力劳动;
(ii)从事任何经营机械推进车辆的操作或维修;
(iii)监督或监视从事体力劳动的其他雇员;
(iv)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任何船只从事任何生产; 或
(v)以家庭佣人身分聘用。
法律上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与雇佣合约"employment contract"并没有区别。但是,必须要区分开来的是,“contract for service”是指聘用自雇的独立承包商的合约。总而言之,马来西亚劳工法不承认同时包含“contract of service”和“contract for service”的合约。
对于那些没被劳工法令所涵盖的员工,其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归为雇佣合约的条例,其须遵守以上法令和案例,包括:
1. 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定要求(例如: 最低退休年龄、SOCSO 和 EPF 等)
2. 其他判例法, 如法律报告中的司法先例, 以便将来的类似案件同样应受到处理
1. 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定要求(例如: 最低退休年龄、SOCSO 和 EPF 等)
2. 其他判例法, 如法律报告中的司法先例, 以便将来的类似案件同样应受到处理
换句话说, 雇主可以自由地为员工设定任何福利,前提是所提供的福利必须是员工同意接受并签署相关的雇佣协议。 尽管如此, 大多数雇主仍然以劳工法令的最低福利作为对员工的福利提供和指导方针。
很多企业老板的疑问:雇主是否可以该法令期间扣除从员工的年假或无薪假?
人力资源部在2020年3月19日的官方文宣阐明在行动管制期间不应扣除年假。但是,很多老板不明白这其实只适用于那些规范于劳工法令的员工。
当然,如果员工在家工作, 雇主则不应扣除他们的年假, 因为员工仍在该法令期间工作, 只是从不同地点。
大多数的雇主都因疫情而面临经济困难,而该法令的实施将给不懂法的雇主带来更多的困难。因此,一些雇主可以做出合理的考量能否选择在该法令期间让雇员休无薪假期,其实现在无论在中国大陆或台湾很多员工都在休无薪假,也开始在线上另谋出路。
我想说,无论是员工或雇主,大家要将心比心,一起面对艰难的疫情。若雇主面临财政困难的危机,员工也应该作出善意的考量,暂时拿无薪假期并在空档时间好好学习提升自己,等到春暖花开疫情过去大家平安相见时再携手共创高峰。
我个人觉得减薪或减少工作时间应该是可以接受的,这也是雇主避免或防止裁员的最后选择。但是在雇主必须要好好与员工协调还有沟通,最好是双方可以达成有效的书文协议,若强制无薪休假会造成员工提告雇主违约或遵从行动管制令而面临索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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